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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田家庵区静静文具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3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04:25:52 来源:乐鱼APP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B区39栋112田家庵区静静文具店做监督检查。该店门头为红底白字,写有“静静文具”字样。执法人员进入店内,该店内摆满了文具和图书,店门口左侧货架上摆放了多种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在该货架上发现了1袋代可可脂酸奶巧克力和22袋“俪子君”酸梅汤风味固体饮料。两种商品信息分别如下:1、代可可脂酸奶巧克力:生产日期2021081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4克;2、“俪子君”酸梅汤风味固体饮(共5种口味):生产日期:2021.04.0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2克。经计算,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指派田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葛欣( 执法证号∶D58001265)、胡洁(执法证号∶D80160089)调查处理此案。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时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清点,现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在田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中旬从合肥瑶海区音淇饰品商行购进代可可脂酸奶巧克力和5种口味的“俪子君”酸梅汤风味固体饮料。商品信息如下:1、代可可脂酸奶巧克力:生产日期2021081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4克;2、“俪子君”酸梅汤风味固体饮料(共5种口味,分别是蜂蜜柚子味、菠萝味、香橙味、芒果味、原味):生产日期均为:2021.04.05;保质期均为:12个月;净含量均为:32克。当事人购进代可可脂酸奶巧克力共24个,进价0.80元/个,售价1.00元/个,售出23个,库存1个;当事人购进“俪子君”酸梅汤风味固体饮料共50袋,有5种口味,分别是:蜂蜜柚子味、菠萝味、香橙味、芒果味、原味,每种口味各10袋,进价均为0.80元/袋,售价均为1.00元/袋,售出28袋,库存22袋。截至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库存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3.00元,无违法所得。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二十六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淮市监田强制〔2022〕9-23号)和《财物清单》(淮市监物字[2022]9-23号)各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物品的来源、货值金额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的《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3]8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第(十)项“(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食品安全及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122】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116】条第二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进行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2】条第一款、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代可可脂酸奶巧克力1袋(净含量:24克)、5种口味的“俪子君”酸梅汤风味固体饮料共22袋(净含量:34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3;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请访问安徽省政府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